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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5页

本办法所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导,用人单位、职工及城乡居民依法参保,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以保障基本医疗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按年度缴费,缴费信息记录到个人。集中登记缴费时限原则上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截止时间最迟不超过次年2月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享受缴费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本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应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第四章医疗保险关系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需继续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可选择继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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