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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4页

本办法所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导,用人单位、职工及城乡居民依法参保,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以保障基本医疗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险。

除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第一层次覆盖范围。

第八条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参保登记

第九条恩施州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应按照《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31号)到辖区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基数。参保单位合并、分立、被兼并,由承接单位继续为其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手续。

第十条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应持户口簿或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可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有效措施,避免学生既以家庭为单位又以学校为单位重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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