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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3页

本办法所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导,用人单位、职工及城乡居民依法参保,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以保障基本医疗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险。

第二章保障层次及覆盖范围

第六条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种类型五个保障层次。第一层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层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层次为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第四层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第五层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恩施州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职)人员都应当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层次参保,也可以自愿选择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第五层次参保。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可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层次参保。

城乡居民可以个人身份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保障层次中选择参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首次参保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换参保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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