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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2页

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符合长护险规定的参保人员,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五、待遇享受

(一)第一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二)第二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按规定完成居民医保缴费且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在长护险年度内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社区居家照护待遇

1.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社区居家照护服务时间根据相应的评估等级进行确定。

2.对于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者,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以及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选择每月增加相应的服务时间或领取现金补助,选定后,原则上在一个评估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六、住院医疗护理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对于第一类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长护险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照职工医保住院相应的标准,并与当年度发生的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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