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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4页

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八、政策衔接

长护险试点实施前,已参加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的人员,其高龄试点的评估有效期自动延续为长护险的评估有效期,按长护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九、个人帐户和综合减负

第一类人员职工医保的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其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住院医疗护理的自负部分费用。

第一类人员发生的长护险住院医疗护理的自负费用,计入其个人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纳入职工医保综合减负范围。

十、其他

(一)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其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评估费用和护理费用不实行个人自负,不设长护险基金的住院医疗护理起付标准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符合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大病费用和其他特殊治疗费用不纳入长护险住院医疗护理支付范围。

(三)符合长护险规定的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不计入长护险基金的住院医疗护理起付标准。

(四)试点期间,参加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技能培训,经市福利协会和市社区卫生协会组织实施技能水平评价、成绩合格的人员,可参照养老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提供长护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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