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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5页

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五)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原持有市福利协会核发的养老护理员“上岗证”的人员,可以参与试点;但同时,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要组织其参加相关职业或技能培训,到期仍未参加相关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上述人员,不再具备长护险服务资格。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沪人社医监发〔2016〕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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