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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政策全文-第5页

日前,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明确在钦州市辖区内居住、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自愿缴存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一)自愿缴存人员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缴存申请;

(二)市公积金中心审核自愿缴存人员提交的缴存申请,通过的,与自愿缴存人员签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书》,并为自愿缴存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不通过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缴存申请。

(三)自愿缴存人员到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原已在指定银行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可以使用原来账户)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划款授权书》,按照《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书》约定的缴存方式、划扣款项日期,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不含3个月),账户自动封存。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自愿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自动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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