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四)确定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条件,审批单位缓缴申请;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四)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承办市公积金管委会决定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网点(简称业务网点)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八条 缴存单位应指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简称专管员),承办以下事项:
(一)负责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业务;
(二)协助市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
(三)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
(四)审查本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账户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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