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业务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在我市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先办理合并账户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业务网点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账户信息、专管员和专管员身份信息、职工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业务网点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缴存、补缴和缓缴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且上限不高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该职工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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