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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6月1日起执行-第6页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所在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业务。

第三十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业务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无效后,市公积金中心可依据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至市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委托管理户管理。也可根据职工意愿,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我市自由职业者专户继续缴存。

第六章  网上缴存

第三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办理个人账户设立、缴存、缴存基数调整、封存、启封、转移等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三十三条  网上缴存业务审核标准应与业务网点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对网上缴存业务办理予以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网上缴存业务办理的准入机制、责任机制、监督机制和信用机制,确保网上缴存业务规范有序运行。

第七章  责任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缴存管理工作应接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缴存单位和职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逾期不缴、违规补缴等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公积金中心应依法将单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市公积金管委会2018年3月31日公布的《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牡公管委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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