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通过固定的单位银行账户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专户内。市公积金中心与单位签订托收扣划协议的,直接从单位银行账户中扣划至职工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少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经营仍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度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规定审核缓缴申请,并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缓缴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前重新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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