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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页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下同)、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本办法参保累计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本市户籍已积分入学的子女(以下统称参保人)。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按月领取本市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本市户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与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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