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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4页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全市统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财政补贴;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六)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个人医疗账户。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前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取整至十位数,十位奇数下调到顺位偶数,个位数下调为零),按3.2%的比例进行缴纳,其中2.5%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0.7%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和家庭医生式服务的部分服务费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参保人分别按以下比例逐月缴纳,其中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以下比例逐年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0.7%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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