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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页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列人员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

(二)在本市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办理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四)按本办法参保累计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本市户籍已积分入学的子女;

(五)其它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可以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市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协调解决。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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