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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2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省属用人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单位成立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单位印章等,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医保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审核,发给参保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的,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解散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解散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职工医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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