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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5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伤残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大额医疗保险费按照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与职工医保费同步缴纳(包括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及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单位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本人承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水平以及大额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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