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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4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10%的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进入单位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选择10%或5.5%的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医保缴费核定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及时申报本单位及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单位年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年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口径计算。

第十一条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从每年的7月1日起调整。

第十二条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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