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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10月24日讯,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各县市、夷陵区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工作由所在县市、夷陵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互不调剂。

第四条职工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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