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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28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五)其他不应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保人员或家属通过法律途径或者其它途径证明第三人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后,方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直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先行支付申请书,包括伤病原因、事情经过,参保人员和第三方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从第三方获得医疗费用后退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诺,第三方或第三方委托人的意见及归还基金的时间。

(二)政府职能部门的鉴定报告,对第三方具体责任的划定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书面意见。

(三)第三方暂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相关法律资料或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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