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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30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七十二条市人社部门要与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查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结算、通报批评、中止服务协议处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医疗机构一张病床收治多个患者或患者无床位、挂床住院的;

(二)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住院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分解住院的;

(四)冒名住院的;

(五)以减免医保患者自付费用或给医保患者发放补助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

(六)违反首诊负责制,推诿拒收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患者的;

(七)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超剂量带药,不坚持因病施治,开大处方、滥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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