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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29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先行支付的,出具先行支付通知书,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和第三方签字确认,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终结后,第三方无赔付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支付;第三方赔付部分医疗费用的,按第三方赔付金额占总医疗费用比例,分别扣减患者甲类、乙类、自费各项费用后,剩余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原始发票。

第七十条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承办,保险公司应按照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要求,按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支付大额医疗保险费用。

第七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等内容的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协议和相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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