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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7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的,其新增人员可以据实补缴职工医保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发生人员减少的,从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后的次月起核减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从单位转出后应及时续缴职工医保费。

第十八条参加本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达到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及大额医保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第十九条参加本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的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以单位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时,实际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不得少于15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手续时,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得少于15年;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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