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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6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十四条每月的1日至10日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单位应缴费数据的核定结算时间,不办理单位人员增减。每月的1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办理单位人员增减等业务。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的,应从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从缴费到帐的次月起建立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灵活就业人员应从办理参保登记的当月起缴纳职工医保费,从缴费到帐的次月起建立职工医保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的15日内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关系核减手续,次月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核减人员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每年7月至8月为单位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期,缴费基数申报期间未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的单位,不能办理人员增减业务,如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发生人员增减的,用人单位可在本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后的次月申办人员增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核定用人单位的应缴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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