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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2页

本办法所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导,用人单位、职工及城乡居民依法参保,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以保障基本医疗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险。

(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原则。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区域内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扩面征缴、政策落实、基本服务和运行保障等工作。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参保组织等服务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综合管理和经办服务工作。发改、机构编制、财政、卫生计生、教育、民政、残联、扶贫、公安、地税、经信、物价、食药监、审计、保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人社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组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评鉴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管理中涉及医疗技术服务方面的争议进行评判和调解,负责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医疗保险目录的准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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