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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第9页

红河州范围内统一就医管理制度、统一待遇医保支付和审核标准、统一结算和经办流程。

(四)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门诊特殊病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合并累计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按起付标准计算,不累计计算。

(五)住院医疗待遇与分级诊疗挂钩,下级医院转上级医院的住院起付费补差,上级医院转下级医院的不再收取住院起付费。

第十九条生育分娩医疗待遇结算。参保居民在县级(二级)、乡级(一级和不上等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支付结算:侧切、顺产费用由医保基金包干支付1500元;在县级(二级)剖宫产费用由医保基金包干支付2400元、乡级(一级和不上等级)包干支付1800元。在州级(三级)以上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由医保基金定额支付结算:侧切、顺产支付2000元、剖宫产支付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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