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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第11页

红河州范围内统一就医管理制度、统一待遇医保支付和审核标准、统一结算和经办流程。

第二十三条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结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起付费)超过8000元至2万元(含2万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至2万元(含2万元)支付60%;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支付70%;3万元以上支付80%。

第二十四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实行按月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报送上月出院患者的住院费用结算有关材料,经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结算。

第二十五条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整合后,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到本县市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应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在城乡居民医保系统中开通异地就医结算功能,方可到县市外纳入联网结算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州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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