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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第10页

红河州范围内统一就医管理制度、统一待遇医保支付和审核标准、统一结算和经办流程。

第二十条参保居民住院普通床位费支付结算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日2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日15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日10元。ICU床位费支付结算标准每人每日50元。参保居民住院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结算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支付结算,超过支付结算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一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诊治标准规范诊治,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标准;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使用进口耗材(200元以上)、血液制品、自费药品及自费诊疗项目,须经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同意,否则,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发生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赔付责任的住院医疗费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首诊病程记录,本人应提供外伤事实承诺书,属于交通事故的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应提供医院首诊病程记录、外伤事实承诺书,住院发票、出院证、费用明细清单,属于交通事故的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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