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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31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八)弄虚作假,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串换药品、项目或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纳入医保结算的;

(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收费的;

(十一)刷社保卡销售支付范围外的商品的;

(十二)刷社保卡贴现套取医保基金的;

(十三)药品、医用材料等台帐不健全,进、销、存严重不符的;

(十四)为非定点单位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

(十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查实参保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经济损失,给予批评教育;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将本人社会保险保障卡转借他人住院使用的;

(二)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提供虚假证明等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

(三)其他违反职工医保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各县市、夷陵区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另行制定实施意见的,须报送市人社局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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