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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第12页

红河州范围内统一就医管理制度、统一待遇医保支付和审核标准、统一结算和经办流程。

第二十六条参保居民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转诊转院到州内三级医疗机构以及州二院、四院、五院、州妇幼保健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州医保经办机构与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在其他纳入州内异地就医联网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州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清算。

第二十七条经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同意,参保居民在未纳入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患者身份证明等资料原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费用报销受理截止时间为次年12月20日,逾期不申报结算的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未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自行选择定点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治疗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抢救除外)。参保居民临床治愈拒不出院或点名开药、点名检查及特需医疗服务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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