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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第13页

红河州范围内统一就医管理制度、统一待遇医保支付和审核标准、统一结算和经办流程。

第二十九条下列就医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保险基金支付结算范围:

(一)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

(五)使用超出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药品、耗材和诊疗费用。

(六)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违法犯罪行为等人为因素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因精神疾病导致的自杀、自伤除外)。

(七)参保居民违反交通法规所致交通事故或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医疗责任事故(医疗鉴定责任书认定)。

(八)各种整容、整形、镶牙、安装假肢、配眼镜、购买避孕药具、性具模型等所产生的费用。

(九)就医车旅费、急救车费、院外会诊费、医务人员出诊费和差旅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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