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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第14页

红河州范围内统一就医管理制度、统一待遇医保支付和审核标准、统一结算和经办流程。

(十)住院期间的陪床费、护工费、优质优价服务费、手术病人的安全保险费等费用。

(十一)乡村卫生人员预防、体检、保健工作直接产生的费用。

(十二)挂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医疗费用。

(十三)法医鉴定费、劳动伤残鉴定费以及戒毒、戒酒、生理性缺陷检查治疗产生的费用。

(十四)不孕不育、计划生育手术(放环、取环、结扎及复通)、引产(病理性除外)、人流(病理性除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费用。

(十五)违反有关政策或按有关规定不该补助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对辖区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支付结算,以全年基金总额预算为基础,实行“总额控制,定额指标管理,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的结算支付方式。州、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年度基金支出预算,结合定点医疗机构以前年度产生的有效服务量,合理安排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年度支付结算控制指标,并制定具体的按月支付结算和年终清算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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